心怀不满教训他人 主动认罪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09-09-01 17:05:35


    因村里修路影响自家出行,便对村支部书记怀恨在心,雇人教训村支书。9月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伊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伊家住吉水县丁江镇江口村,因村里修路导致其家门口积水影响出行,而对村党支部书记刘在兴心怀不满,便想“教训”他一下。2008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伊纠集曾伟、曾小强等七人开面包车来到丁江镇江口村,看见刘在兴在家门口,便要司机将车开到刘在兴家对面的公路边,指使车上的人殴打刘在兴。曾伟等人下车后到刘在兴家门口对刘在兴拳打脚踢,用木板击打其左背部,将刘在兴打倒在地。刘在兴的妻子胡桂仔在家中听到外面的打斗声从家出来,看见其夫刘在兴被打,便大喊“救命”,曾伟等人见状立即回到面包车上,胡桂仔追上抓住车不放手,刘在兴也从地上爬起来用木板将车后窗玻璃打碎。被告人刘伊等人为能尽快离开,瓣开胡桂仔的手将其推开后迅速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刘在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胡桂仔为轻微伤乙级。

    8月26日,在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刘伊与被害人刘在兴、胡桂仔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刘伊赔偿了刘在兴、胡桂仔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伊因心怀不满而纠集多人报复殴打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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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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