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后娘虐待 请求变更抚养

  发布时间:2009-09-01 17:04:29


    8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愿结婚并于同年农历10月1日生育一子陈逍峰。2004年原告起诉离婚,经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逍峰由被告抚养成人。现因被告再婚,被告后妻经常虐待陈逍峰并阻碍陈逍峰正常上课。

    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周红秀与被告陈小军所生之子陈逍峰变更由原告周红秀抚养,被告陈小军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12000元。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