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抹账本证据 反诉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09-09-01 17:01:39


    8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三保应向原告胡建生支付合同保证金和编织袋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整,驳回被告李三保要原告胡建生赔偿其堵机违约金45000元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原告胡建生与被告李三保签订了粗糠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合同保证金10万元,预付了粗糠款2万元。此后双方履行合同,原告每装运一车粗糠由被告登帐,原告司机签字认可,在履行合同中,原告共装了被告191车粗糠,被告向原告购买了27000元编织袋未付款,原告付清了被告09年4月25日前的货款,现未付货款为76487元。综上,原告已给付被告款12万元,加上编织袋款2.7万元,合计14.7万元,品除原告尚欠被告货款76487元后的余额70513元应退还给原告。因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结账,由此产生纠纷。审理中,原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及编织袋款共65000元,被告反诉坚持按200车以每车799元计价,货款为159800元,同时要原告赔偿其90次堵机的违约金45000元。另外,账本上涂抹掩盖的内容经司法鉴定,可以印证三处涂抹以上的货款原被告已结清,即2009年4月25日前的货款已付清,此后的货款原告未付给被告。被告证据的收条和证明是白条,照片也不能反映堵机的客观事实,均不予认定。因双方各持几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因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每月清帐一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特别是被告李三保在账本证据上涂抹掩盖了事实真相,并单方在账本上写堵机,致使合同款项无法结清,其行为与法律相悖,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建生诉请被告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退回多付的65000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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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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