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锻炼摔伤 学校补偿七千

  发布时间:2009-08-31 21:04:45


    8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所属盘谷镇上曾家村小学学前班学生,2009年4月20日下午,原告课间在学校“双杆”器架上锻炼时摔下,导致左肱骨骨折,原告先后在枫江卫生院、樟树市人民医院、樟树市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并于2009年5月14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定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被告为原告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因被告未履行好监护之责致原告受伤,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7763元及伤残赔偿金18788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课间休息玩耍时受伤且其伤残鉴定时间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鉴于原告家庭贫困,我校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原告2000元。

    一审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曾志远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被告吉水县盘谷中心小学自愿一次性补偿7000元给原告,其余费用原告法定代理人曾鑫喜自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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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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