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协议成立 欲赖被判不准

  发布时间:2009-08-31 21:03:33


    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投资分成。事成后,耍赖拒付利润。8月31日,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宋水根向原告胡武斌支付工程利润款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武斌与被告宋水根系朋友关系。2006年9月,原告应被告的邀请,参与被告承包的一村级公路修建工程的投资,并签订了一份《建设公路投资分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投资5万元给被告,在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分给原告利润15000元。2007年工程竣后,被告只归还了原告5万元投资款,利润15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不付。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协议约定投资分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被告宋水根在工程竣工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利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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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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