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别人处理后事时,将他人银行卡据为己有,不愿交出。8月31日,在吉水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黄海刚将死者曾某的银行储蓄卡返还给原告曾细苟、张二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细苟、张二女之子曾某于今年6月3日因车祸身亡,两原告外甥即被告黄海根,在帮忙处理死者曾某的后事时,将死者曾某一张有存款2500元的银行储蓄卡据为己有。两原告事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系死者曾某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黄海根将该银行卡据为己有,应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遂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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