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诉私人还 非个人债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8-28 15:56:58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徐清保要求被告李秋根支付拖欠工程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8日,原告徐清保承揽建设吉水县枫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项工程,李秋根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已离职)。2009年1月,工程完工经结算,吉水县枫江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徐清保工程款58000元。因当时公司资金不足,李秋根出具给原告徐清保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还款期限为2009年7月20日,该款为建设该公司的工程所欠”。还款期限届满后,李秋根及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000元,故原告徐清保起诉要求李秋根支付欠款58000元及此款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被告李秋根虽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但欠条上载明了该款为建设该公司的工程所欠,而在出具给原告欠条期间,被告李秋根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原告徐清保所诉称的欠款并非被告的个人债务,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吉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