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生意生口角 互打斗双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28 15:53:23


    为争生意,发生口角,欲理论引发吵打。8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长英等六人共同赔偿原告王盛芳、刘脚英各项费用2319 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长英与原告刘脚英同在县城广场卖酒糟, 5月15日晚,双方为争生意发生口角。第二天6时30分许,被告刘长英、王秋林等六人来到原告刘脚英家进行理论,进而发生吵打。事发后,原告两原告共用去医疗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5152 元。两被告刘长英、王秋林共用去医疗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1929 元。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盛芳、刘脚英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和轻微伤乙级,被告刘长英、王秋林的伤情都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长英与原告刘脚英因争生意发生争吵。第二天,被告刘长英等人又为争吵之事前往原告家理论,结果引发原、被告双方多人互相打斗,被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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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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