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上无签名 举证完全仍确权

  发布时间:2009-08-28 15:51:31


    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签名,但因举证完全,物权依然被确认。8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位于吉水县文峰中大道168号店面归原告刘南和被告何润浩共有。被告何润浩的法定代理人何新民应将该店面2009年度租金的一半即9000元分给原告享有。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的爷爷即本案第三人何子香的单位建店面在其领导内部出售,何子香便购得了本案诉争店面,并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22日交款5500元和47500元。但交款票据由原告刘南持有。1996年12月10日,吉水县房管局应何子香要求,将该店面以其孙子即本案被告何润浩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为此,在2000年8月29日,吉水房产局便将该店面以何润浩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此后,该店面一直由被告何润浩的法定代理人何新民出租给他人经营,租金也由其收取,并于2007、2008年分别将租金的一半9000元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第三人何子香请求吉水房产局将其购卖的店面以其孙子何润浩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由此可证明该店面所有权为本案被告何润浩。但原告分别举出了被告何润浩的法定代理人刘少梅、何新民两人写有“店面归何润浩和刘南两人共同所有”的离婚协议书和自己手中持有购买该店面时交款及交税的写的第三人何子香名字的原始票据以及2007、2008年度各分享当年店面租金一半即9000元存入银行的证据。该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相互印证。据此,依我国法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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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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