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逃离 自首认罪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9-08-28 15:50:40


    事故发生后,将人撞伤,逃离现场,后又自首认罪。8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潘雷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潘雷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吉水县城文水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郭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郭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潘雷驾车逃离现场。当晚9时许,被告人潘雷又主动投案自首。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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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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