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清净请儿子搬离 损公序良俗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8-28 15:49:44


    8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淦根要被告孙朝阳迁出果园房屋至已倒塌老屋居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淦根是被告孙朝阳的父亲。1995年10月,原告孙淦根租赁本自然村孔家山荒山开发果树,为了便于管理,孙淦根于2004年在该果园自建了一栋砖木结构的房屋居住。在此之前,被告孙朝阳携子女、妻子在阜田其岳父家居住。2006年12月,因农村习俗被告携妻子、子女回到孙淦根自建的果园房屋居住,共同耕作果园至今。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和对果园耕作意见不一致而发生吵打,原告孙淦根认为,房子是自己建的,被告既未出钱也未出力,反而不讲父子之情,经常吵吵闹闹,不交电费,砍掉果树,其行为妨害了其生活清静。据此,原告诉请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搬出果园房屋至其老屋居住。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家庭成员,因双方对家庭琐事和对果园的耕作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该矛盾属于家庭的内部矛盾,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双方达成共识,其家庭关系可以完全改善,现原告以被告妨害了其生活清静,诉请被告搬至其已倒塌了的老屋居住,有损父子亲情和公序良俗,原告这一诉请于理于法不合,不予支持。为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维护家庭成员的和谐幸福,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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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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