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法取得物权 诉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8-28 15:44:21


    由于物权取得不合法,对其所受损失举证不能。8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足妹要求被告吉水房产局因房产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的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22日,案外人杨建军因欲与原告恋爱,将其一店面,在被告处登记在原告王足妹名下,但未将产权证交给原告。同年2月6日,被告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杨建军的要求下,将该店面产权变更登记在杨建军名下。2008年1月,杨建军将该店面转卖给胡某,并在被告处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得知后,以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两次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向杨建军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但因胡某系善意取得,驳回了要求撤销被告向胡某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案外人杨建军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仅指被告在办理产权权利人变更登记时违反了法定程序。而原告却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所涉讼店面的物权系其合法取得,以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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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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