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变更未办证 自行登记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8-28 00:00:00


    买房近10年,房屋产权终确定。8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郭庆为房屋所有权人并自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000年,被告朱春将其所有的座落在吉水县城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郭庆,约定同年12月底前,被告应办理好房屋转让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手续交给原告。2000年4月1日,被告腾出房屋将钥匙交给原告,原告按约交付了购房款。2001年年初,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但被告未办理。2005年,被告全家离开了吉水县,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一直未得到该房的产权证,为此,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自行办理该房屋转让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按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2000年4月至今,原告一直居住该房屋。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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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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