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受伤 雇主承担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28 15:39:04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桂花应赔偿原告周炳喜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51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6日,被告黄桂花与原告周炳喜签订合同书,由被告雇请原告去老挝做木工,包吃包住月工资8000元,如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医疗费及补偿费用由被告负责,合同期为1年。2008年6月21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在进行木材成型操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在老挝医院清创治疗后,原告于2008年7月8日回国,并于2008年8月5日至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残七级,休息治疗三个月。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治疗费用已获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桂花雇请原告周炳喜做木工并与原告签订了雇佣合同,被告黄桂花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桂花虽辩称其不是雇主,但其辩称缺乏依据并与事实不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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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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