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出事故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09-08-28 00:00:00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共应给付原告张威6415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下午,被告王礼明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吉水黄桥驶往金滩圩镇,15时10分行至赣粤高速吉水连接线11km+300m朝金滩圩镇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张威驾驶的直行而来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吉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礼明在交叉路口转弯行驶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12月24日,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八级。事发后,被告王礼明共给付原告医疗费25000元,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并未按交警部门的通知给付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被告王礼明驾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而来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违反了上述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且未戴头盔,亦有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王礼明的肇事车尚在保险期间,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执行新的交强险之后,被告安邦财保江西分公司应在新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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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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