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亏损打官司 举证不能补出资

  发布时间:2009-08-26 16:33:53


    口头协议合伙,因经营亏损生出官司,被告未能举出技术出资证据。8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多华、汪柳共同连带补偿原告夏红兵投资款104069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多华与被告汪柳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原告夏红兵出资15万现金与被告李多华出资5万元现金合伙在广东省惠州市吉隆镇开办鞋厂,双方口头协议共同经营,平均分摊盈亏。在经营中,原告兼管合伙帐目,被告李多华兼管经营现金。后因经营亏损,于2009年元月便停止了生产,不久便对收、支帐目进行了结算,清算后还结余收入108138元,品除双方出资,共亏损91862元,各应承担亏损45931元。虽然双方都在收、支帐目上签字认可,但帐目并未涉及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建立合伙关系,双方一致认可合伙双方各占一半的股份,且双方对盈亏的约定为平均分摊。被告辨称其有折抵10万元的技术入股,但未举证证明,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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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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