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付款各执一词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发布时间:2009-08-26 16:32:58


    8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双龙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潘有庭报酬款7639元。

    自2003年开始,被告委托原告潘有庭为其印制手套商标。至2009年7月,被告拖欠原告报酬款7639元。2009年7月22日下午,原告找到被告办公处结账,被告出纳吴金莲将原告的票据撕毁后离开其办公室,原告当场报警称被告不付钱即将其票据撕毁,吉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当时也出了警,次日吉水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又对原告及吴金莲作了询问笔录,但没有形成结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款763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对是否支付了报酬款7639元的事实各执一词,原告到被告办公处所结算账目,原告提出被告没有付欠款即撕毁了票据,原告当场将撕毁的票据捡拾起来并报警;而被告提出其已经将报酬款项支付给了原告后即将票据撕毁,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已经付清款项的有效证据,被告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但没有保管好原始凭据以做好会计账目,而且被告出纳在原告没有离开其办公处所的情况下即离开,这也导致了公安民警无法当场作出相应的处理;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综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更能使法院产生确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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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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