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管理费 承担连带责

  发布时间:2009-08-26 16:32:08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水根偿还原告曾新珍劳务费37611元,并承担此款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被告永丰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对被告宋水根所欠原告曾新珍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被告宋水根为取得吉水县螺田镇新和村委会增田至新和公路改造的承包权,便挂靠到被告永丰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于当月23日以该公司名义与吉水县螺田镇新和村委会签订了该项工程的承包合同。当日,宋水根与永丰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达成转包协议,约定工程由宋水根承包,宋水根向公司交纳管理费6000元。尔后,宋水根与原告曾新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包工,宋水根按施工面积即10.50元/ m2计付劳务费给原告。随后,原告雇请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07年2月7日经过结算,宋水根应支付原告包工的劳务费55611元,同时约定待工程验收后全部付清。工程验收后,除螺田镇新和村委会于2007年4月两次代被告向原告支付18000元外,尚欠37611元,原告追偿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水根实际承包螺田镇新和村委会增田至新和公路改造工程后,与原告曾新珍发生的劳务承包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被告宋水根负有依据约定偿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因被告未履行结清款项的承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13.80‰的月利率偏高,参照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可酌情认定月利率为9‰。被告永丰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就本案的工程建设系被告宋水根的挂靠单位,从宋水根手中得到经济利益,故其应对被告宋水根所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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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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