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务工资 诉支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8-26 16:31:13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仁生、宋水根应偿付劳务工资7513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王雨根。

    经法院审理查明,水南镇金城村委会村级公路改造工程最后签约的承包人是被告宋仁生,但实际上是宋水根在承建。在宋水根承建期间,被告宋水根雇请原告用铲车为其施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按小时计算报酬。原告王雨根是从2007年9月份开始为被告施工,工程断断续续进行,至2008年1月17日,被告宋水根应付原告劳务工资55130元,当时被告宋水根未给付现金,只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又为其施工至当年2月25日止,被告宋水根另需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0元,被告宋水根亦只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待年底时连上次所欠劳务工资全部付清。2008年3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水根欠原告王雨根的劳务工资,有被告宋水根出具的欠款凭证证实。被告宋水根负有给付该劳务工资的义务。原告王雨根要求被告宋水根支付劳务工资并承担该劳务工资的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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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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