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批货物数量短少 前批货款如数支付

  发布时间:2009-08-26 16:30:20


    8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发苟、孙八苟、张千华支付原告吉水县某机砖厂货款29000元。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3日签订了《煤矸石机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应被告机砖,应保证数量,被告方可随时抽查,如发现短少,被告方有权按抽查的实际数量结算此时填报的砖款;同时又补充规定,如果被告抽查一车砖少,前面砖数以少为准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机砖。4月1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200元。此后,被告均以现金方式结算至9月底的货款。10月15日,被告抽查了原告的一车机砖,发现实际数量与票面填报的每车5000块短少400块,并经过了原告方的确认。至此,原告已向被告销售机砖共计223车,其中没有结算的共8车,此后又销售了9车。为此,被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结算砖款,即自合同之日起每车数量核减400块,每块2.05元,应核减18200万元;但原告只同意抽查之后的机砖每车按4600块计算,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过程中,对双方已经履行并结算的各批标的物,不再受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发生短少数量的事实所约束;但没有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抽查查明的数量进行结算。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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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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