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担投资款 法院判决应偿还

  发布时间:2009-08-26 16:25:40


    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水根应返还投资款12万元及其逾期利息给原告肖冬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因承包吉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办公楼建设工程,双方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尔后,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杨海平。同年6月,原告肖冬生投资加入与杨海平合伙承建。经过近两个月后,杨海平因故外出不归,致使工程被停工搁置。同年9月,该工程由被告宋水根向吉水县城建建筑公司继续承建。同时,因原告退出,被告自愿负责清偿原告投资款12万元,于当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该款的欠条。欠条上载明的付款期限为工程主体完工之时。嗣后,原告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自愿承担偿付原告投资款12万元的返还责任,双方即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负有如数偿还该投资款给原告的义务。被告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履行返还原告投资款的承诺系违约,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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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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