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诉求离婚 感情未破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8-26 16:24:42


    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因家庭琐事就闹离婚,8月2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江文苏要求与被告肖玖根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在外打工时相识。2005年8月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6年9月28日,原告生育了女孩肖玉婷。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会因家庭琐事吵打。2009年上半年起被告外出务工回家,因被告猜疑原告,致使夫妻关系日趋紧张,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江文苏与被告肖玖根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且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对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应当相互珍惜。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情感,以家庭、小孩为重,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爱护、同心协力,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家庭生活也可达到改善。原告江文苏认为与被告肖玖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其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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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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