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汽车出卖 应当归还购车款

  发布时间:2009-08-26 16:23:47


    8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建明应当偿还已到期的欠款5000元给原告黄天为。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天为与被告黄建明均为吉水县乌江镇人,被告黄建明租赁第三人彭声明的“夏利”小汽车使用。租赁期间,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将该车以3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黄天为,原告于当日支付了购车款28000元给被告。数月后,车主彭声明从原告黄天为处将“夏利”车开走。原告无奈要求被告退还已付的28000元购车款。被告只退还了部分购车款,尚欠17000元购车款无力偿还。2009年2月1日,被告出具了17000元欠条给原告,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今欠到黄天为现金壹万柒仟元整。现分期如下还清:从2009年3月份开始每月还1000元,直还到年底12月30日,共计一万元。另外在年前即12月31日到农历新年黄建明必须还2000元给原告黄天为,剩余5000元由2010年2月份开始每月归还壹仟元整,直至还清为止。”迄今为止,被告黄建明未主动还款给原告。原告因此以被告不讲诚信,违背承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欠款17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建明将他人所有的汽车出卖给原告黄天为,此后车主彭声明将汽车取回。原、被告对此没有异议,且被告也同意退回原告购车款28000元,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撤销,被告应当归还原告购车款28000元。被告在支付部分购车款后,尚欠原告17000元。被告为此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了被告应自2009年3月份开始每月还原告1000元,迄今为止期限已经过了5个月,被告按照约定应当偿还原告5000元。对其余12000元购车款,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处理。现该12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达,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应待还款期限届满后另行起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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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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