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吃饭酒后身亡 未提醒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24 20:43:39


    请战友吃饭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战友酒后溺水身亡。8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秋根给付被告肖春英赔偿款2.4万元。

    原告黄秋根和被告肖春英的丈夫周寿养是战友。2009年5月3日,周寿养和另一战友熊小明,骑摩托车一起到黄秋根家里吃中饭,每人喝了三瓶啤酒。吃完中饭后,三人一起打牌,打牌时讲明,谁赢了钱谁到外面请客。到下午五点多钟,黄秋根赢了100多元钱。熊小明有事回去了。黄秋根便与周寿养就一起到双村镇高家村叫上高勤(原与黄秋根同事)到九九山司乐酒家吃晚饭。三人分了一瓶38度四特酒(周寿养喝剩的一点白酒倒给了高勤)。之后,周寿养和黄秋根又各喝了一瓶啤酒。三人随意喝,互相没有劝酒。吃完饭后,大概八点多钟,三人分别骑上各自的摩托车回去。原告和高勤先到家,周寿养在行驶到梅林村拐弯处时,摔到公路东面水塘中死亡。5月7日,周寿养之子周小亮打电话要黄秋根下午到他家去。见到黄秋根后,周小亮问黄秋根意见如何,愿意出多少钱。原告说出点菜钱。周小亮言词激动,拿板凳和锄头要打原告,但被人劝阻。周小亮的外婆提出6万元钱。原告没有出声。此时,周小亮的外婆在院子的门上挂了一把锁。最后,原告答应了6万元钱,并同意在一个月内付清。第二天上午,黄秋根被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

    原告黄秋根诉称,我与周寿养是老战友。周在酒后回家途中误入一水塘而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周小亮打电话命令我到他家去,并要我承担主要责任,赔偿6万元。我争辩了几句,周小亮等人随即威胁、咒骂原告,周小亮则举凳子要砸我。我心中异常恐惧,脑中一片空白。原告想尽快离开,但被告母亲却将院门上锁。后来周小亮又拿钉耙要挖我。我被逼无奈,只得答应一个月内付清赔偿款6万元,这样才得以离开被告家。 并按照周的意思写了一张欠条。我后来回到家中冷静一想,觉得被告一家强迫自己写欠条要求赔偿是不合法的,其行为无异敲诈勒索,应当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为此,请依法判决撤销我于2009年5月8日出具的欠到被告6万元的欠条。

    被告肖春英辩称,原告作为晚饭的宴请者,在明知周寿养喝了过量的酒后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也没有及时阻止周寿养骑摩托车回家,在周寿养死亡的后果上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后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原告自愿赔偿周寿养死亡的抚恤金6万元,并写下欠条。该欠条系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威逼、胁迫等手段。原告要求撤销2009年5月8日欠条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秋根向被告出具6万元欠条的民事行为应属显失公平,死者周寿养属农业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其全部赔偿费也只在11万元之内。原告承认在请周寿养喝酒后没有提醒或阻止其不要驾车回家,存在一定过错,也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这与6万元相比,差距很大。在庭审调解时,对于周寿养酒后驾车回家在途中死亡,原告同意赔偿2万元。被告则要求原告赔偿3万元,鉴于本案情况,便于化解矛盾,本案可酌情予以变更,原告应赔偿被告2.4万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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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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