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不合格 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21 17:35:45


    8月2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萍乡某钻探打井公司赔偿原告吉安玉福能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1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2008年7月19日,吉安玉福公司与萍乡钻探打井公司职员韩某签订了一份供水勘探打井合同,玉福公司委托打井公司在玉福公司内进行勘探打井工作,由打井公司建好一口出水量不少于50吨每昼夜的机井,合同加盖了打井公司的公章。8月,韩某等人将机井建成,玉福公司即向韩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48000元,韩某也向玉福公司出具了质量保证书。但事后机井水源经常浑浊,一直不清澈,还有地面水倒灌的现象。玉福公司多次联系韩某维修,经过几次维修仍无效果,当再次联系时,韩某则不予理睬。

    因被告打井公司为外地公司,至于该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谁玉福公司一概不知。法院受理案件后,赶赴被告公司所在地,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后及时联系上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但陈某称不知道与原告发生了该业务,承办法官即对其释明法律关系并劝说其积极配合法院将本案合理解决。事后,陈某了解情况后即主动来到吉水法院,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如上协议,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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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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