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占道行驶 赔偿损失两万

  发布时间:2009-08-21 17:26:15


    8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被告胡小辉因驾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占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赔偿原告邓木仔1.98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给付原告7.2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胡小辉驾驶赣D37550中型客车在白沙至乌江公路线上行驶至0KM丁字路口朝乌江方向公路左转弯时即14时30分,与迎面朝右转弯行驶的由原告邓木仔驾驶的赣DE8720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小辉驾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占道行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邓木仔驾驶摩托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亦有相应的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武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