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带轮碾伤右手 原被告均应负责

  发布时间:2009-08-21 17:25:28


    8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侵害健康权案。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称,原、被告均家住吉水县白沙镇,2008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有事外出,照例将原告交给被告李冬兰照看。当日下午在被告李冬兰启动电动机粉辣椒时,由于原告不懂事用手去摸机器,结果被皮带轮碾伤右手。原告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疗费6382元。2009年5月27日,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原告母亲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为此,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1万元。   

被告李冬兰、钟道富辩称,我并未接受原告母亲要求照看原告的委托,原告受伤是原告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责任造成的,与我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冬兰、钟道富一次性赔偿原告黄佳琦受伤的经济损失8680元,原告黄佳琦受伤的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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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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