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为逞“霸气”,寻衅滋事,将人打伤。8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文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波文在“墨热举”的纠集下,伙同郭一波、“三毛”等人在一网吧二楼将廖某抓住,尔后,一伙人便对廖某进行殴打,并用匕首将廖某前胸、后背、大腿等多处刺伤。经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至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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