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相向而行的摩托车,在坡道拐弯路段,抢道急行发生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8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俐彦给付原告黄明军赔偿款1.12万元,被告黄国军给付原告黄明军赔偿款482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12时,被告周俐彦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一上坡转弯路段时,因占道急行,与相对方向另一被告黄国军驾驶的搭乘原告黄明军的摩托车相刮,造成两摩托车倒地,原告黄明军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共花去医疗费8243元,需后续治疗费3600元,休息三个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俐彦驾驶摩托车上坡右转弯未保持安全车速,占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国军驾驶摩托车下坡转弯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黄明军无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被告周俐彦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黄国军驾驶的摩托车,在坡道拐弯处,抢道急行,发生事故,导致搭乘人受伤。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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