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诉离婚 丈夫挽回婚姻获准

  发布时间:2009-08-15 08:56:23


    妻子认为夫妻不能患难与共要离婚,丈夫提出事出有因极力挽回婚姻。8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一审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罗小小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罗小小与曾友明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2月相识,相识后即同居生活,2008年9月26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10月16日,罗小小患脑出血病,曾友明送其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罗小小早产一儿子曾平,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为此罗小小的父母垫付了1.1万元。出院后,因曾友明家的精力主要放在对小孩的喂养上以致对罗小小照顾不周,而且曾友明因经济困难未及时偿还罗小小父母垫付的1.1万元钱医疗费,为此罗小小及其父母对曾友明产生不满,罗小小提出与曾友明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较久,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生病后被告也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做丈夫、父亲的责任,只要原告被告珍惜家庭,相互谅解,其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