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售房虽隐名 被代理人也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13 16:10:17


    承建方将商品房出售折抵工程款,开发方不予认可,8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以隐名代理关系判令被告周正生、何明将已售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原告曾冬英。

    周正生、何明挂靠某研究所开发吉水县某商住楼,王海根挂靠吉庆公司承建该商住楼工程,在承建过程中,王海根出售该商住楼30余套商品房,并将房款折抵其工程款。 2002年6月27日,王海根与曾冬英签订了《购商住房合同书》,将该商住楼一套商品房以每平方米520元价格出售给曾冬英,出售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并承担税费。合同签订后,曾冬英将全部购房款7万元交付给王海根,并于2003年入住该房。另查明,王海根因犯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周正生、何明于2008年12月31日为该商住楼全部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其要求曾冬英再支付1万元才可领取房产证,同时提出并非他们自己出售房屋及收取售房款,办证与他们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挂靠在某研究所开发商住楼,但投资、收益均归被告,实际上是被告个人开发商住楼。被告将开发的商住楼交由王海根承建,在承建过程中,王海根出售该商住楼房屋并以房款折抵工程款,被告对王海根出售房屋事实认可,并为各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王海根出售被告的商住楼属隐名代理关系,为此,被代理人应承担王海根与原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相关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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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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