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办理养老保险 收取积累款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9-08-07 08:28:17


    无权办理养老保险却收取职工的积累款,8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航运公司第二运输大队向原告刘富权返还所交的积累款人民币1.1万元,并按月利率12.6‰支付该款项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富权原是被告吉水县航运公司第二运输大队职工,1990年11月16日因擅自离队被除名。1991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补交了1987年1月至1991年3月积累2460元,被告同意原告归队,并为其恢复工职关系。1992年3月1日,原告以该大队职工的身份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经营管理协议书,原告按自己船的吨位每月需向被告交纳积累800元。除此,原告还要承担该船的维修费、燃料费、税金、公司管理费、保险费、船员工资等。被告应负担原告船员升级考试费(已考取的);船舶维修新建时,发给船员生活补贴费;另外,原告的劳保福利、退休生活待遇与其他职工一样,如原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医药费全报,非因公住院报半。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交积累8364元。1993年3月,原告卖掉了该船。2008年5月,原告到吉水县社保局查档案,发现没有他的档案和名单,被告没有给他交纳养老保险费,退休生活保障没有得到落实。2009年2月,原告找被告要求退回所交纳的积累。因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原本是被告单位的职工,因擅自离队,被除名,如果要恢复原告的工职关系,必须通过吉水县航运公司向吉水县交通局书面报告,然后由吉水县交通局审查,批复。因此,被告没有独立恢复原告工职关系的权力,也就不可能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被告应该知道这一点。原、被告所签订的船舶经营管理协议,实际上是一个船舶挂靠协议,但里面又涉及到原告的退休生活保障问题。这一问题,被告是无法做到的,合同的这一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其责任在被告,被告应承担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所交纳的积累就应视为被告为保障原告退休生活待遇所收取的费用,既然原告不可能享受协议中所约定的退休生活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所交纳的积累,被告就应当退回给原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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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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