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占道堆泥土 发生事故要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05 20:32:33


    在新修的水泥路口堆放泥土影响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难逃责任。8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西昭通公司、吉水公路分局、吉水大桥管理局赔偿原告罗木秀丈夫李其富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46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6时40分许,原告罗木秀之夫李其富骑自行车,后载两铁框蔬菜从家中金滩古塘自然村沿赣粤高速连接线由黄桥至吉水行驶,当车行至通往金滩白浒村的水泥路口时,被一辆由黄桥至吉水行驶的大货车从后撞倒在地,肇事车已逃逸,造成李其富倒地当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吉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肇事地点有一条通往金滩镇白浒村的新修水泥路,新水泥路口堆有泥土,占公路路面1.5米宽,长为16.6米,经现场观察,通过此路口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都要避让此路口堆的泥土而往公路中间行驶,而李其富骑自行车由黄桥至吉水方向行驶,在绕行避让此路口堆的泥土时正巧被从黄桥往吉水县城同向在后行驶的大货车撞倒在地。此路口堆放的泥土占公路路面右边车行道三分之一,对过往的行人,非机动车,车辆的通行有一定的影响,该路口堆放的泥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审理中还查明,金滩镇白浒村通往赣粤高速连接线公路路口堆放的泥土是江西昭通公司施工所占用。该连接线公路产权系吉水县赣江大桥管理局。2008年3月16日,吉水大桥管理局与吉水公路分局签订了《关于吉水赣江大桥及高速路连接线公路养护协议》,协议中对吉水公路分局养护的路段、养护年限、养护工作职责、养护经费等作了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夫李其富骑自行车沿高速连接线由黄桥至吉水方向右边行驶,在绕行避让被告江西昭通公司施工堆放的泥土时被从同向在后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当场死亡,与被告江西昭通公司堆土占道施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江西昭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吉水公路分局与吉水大桥局签订了养护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吉水公路分局养护工作职责,但其未履行好职责,对该公路地段中堆土占道施工未及时制止和清理,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吉水赣江大桥至赣粤高速路连接线的公路产权属被告吉水大桥管理局,该路虽委托吉水公路分局养护,但吉水大桥管理局仍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该地段堆土占道监管不力,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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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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