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雇母清山引火灾 母获刑子承担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05 20:31:13


    儿子雇请母亲到自己承包的山场清山造林,母亲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母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8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卿松赔偿原告吉水县水南镇金城村委会太子庵自然村财产损失978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卿松是吉水县水南镇金城村委会太子庵自然村村民。肖卿松承包了本村肖帝逢、肖帝传的“大船形”自留山。肖卿松以每天50元雇请自己的母亲周三英在承包的山场内清山造林。2009年2月12日中午,周三英在山场内清山时,用火柴点火燃烧杂柴,引燃了山场林木,将原告东陂窝,长筒坑等山场上的林木烧毁。经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委托有关技术人员鉴定,山场过火面积780余亩,受损面积577亩,原告被烧山场林木受损折币97800元。周三英因犯失火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告诉称,被告肖卿松雇请其母亲周三英在山场清山造林时,引发了林木火灾,将原告东陂窝、长筒坑等山场上的林木烧毁,肖卿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林木损失97800元。

    被告肖卿松辩称,山场的火不是我烧的,我也赔不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卿松雇请其母周三英在承包的山场上清山造林时,点火燃烧杂柴时,引燃了山场林木,造成原告财产损失97800元,应当由被告肖卿松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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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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