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被单位开除公职,刑满后要求原单位为其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8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原告郭永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永
原告郭永
被告吉水航运公司第一运输大队辩称,原告是1956年参加工作,1989年10月以前原告属于第一运输大队大集体职工,吉水县交通局早已下文将原告开除公职。之后原告就与我大队无关,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在我大队解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1956年参加工作,属被告第一大队职工。1986年回家,1989年10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0年5月14日吉水县交通局决定开除郭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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