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不合约定 按质论价支付报酬

  发布时间:2009-07-31 16:56:26


    7月31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鄢昌胜支付原告吴治文报酬款2760元。

    法院查明,2007年,鄢昌胜承建了吉水县某小区的部分工程 。7月24日,鄢昌胜与吴治文签订施工合同,将小区的四角亭、花架等零星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吴治文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方要按图纸施工,其中四角亭亭顶要求安装钢化玻璃。工程完工后,鄢昌胜尚欠吴治文报酬5000元。2008年元月,鄢昌胜发现吴治文在四角亭顶安装的是普通玻璃,为此鄢昌胜拒付尚欠报酬款,并要求吴治文将普通玻璃更换为钢化玻璃。另查明,普通玻璃与钢化玻璃每平方米差价为50元,吴治文承建四角亭三座,按所需玻璃总数计算,其差价为2240。现该小区对鄢昌胜承建的工程已全部验收并结算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安装的普通玻璃的性能及该工程已全部验收并结算,被告应按相应的价款支付原告的报酬款,被告要求重新更换为钢化玻璃的请求不合理,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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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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