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贤民、袁受乐等6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罗贤民、袁东华、袁受乐、袁平华、罗忠平、袁受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各单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贤民、袁受乐、袁东华、袁平华、罗忠平、袁受文合伙出资建机砖厂,并将厂址建在该镇北塘村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 “永家天”山场。六被告人与北塘村签订租用山场的合同书后,在仅征得黄桥镇政府同意而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便雇请铲车铲除该山场林木并进行整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公安人员虽前去制止,但被告人不听劝阻,一直进行整地,还陆续建了厂房和窑棚、安装了制砖机械设备。事后经鉴定,被告人所建的机砖厂共毁坏林地面积19亩,其中幼林地面积16亩。
一审法院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省级公益林地办机砖厂,改变原有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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