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私利钱财而置省级公益林不顾。7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六被告人袁汝顺、袁金华、袁受彪、袁受足、袁受军、袁受美各单处罚金2500元。 2009年3月底,被告人袁汝顺、袁金华、袁受彪、袁受足、袁受军、袁受美等六人看到今年的机砖行情较好,便商定合伙平均出资共同新建一机砖厂。同年4月4日,六被告人与北塘村签订了租用荒山办机砖厂的合同书。厂址选在北塘村集体“邓口(工龙山)”山场,山场上有天然稀疏马尾松幼林,且该山场2007年被规划为省级公益林范围。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六被告人将该林地的马尾松砍掉,并雇请铲车对该林地进行平整,期间县林业局及相关部门多次前去制止,但被告人仍继续将山场整成建砖厂的用地,并建了一座窑棚,安装制砖设备及修建了其他相关的基础设施;至2009年6月才停止施工作业。经鉴定,六被告人办机砖厂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为17亩。立案前,被告人袁汝顺、袁金华、袁受彪、袁受足、袁受军、袁受美把犯罪事实向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如实交代,并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汝顺、袁金华、袁受彪、袁受足、袁受军、袁受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省级公益林地办机砖厂,改变原有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鉴于六被告人归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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