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失踪 法官调解言和

  发布时间:2009-07-22 10:03:57


    承运人称已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却称未收到货物,这让托运人一头雾水,不知该向谁收取货款。7月20日,吉水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被告曾某赔偿原告吉水嘉华公司损失6000元。

    吉水嘉华公司系生产细木板材的公司,曾某经常为嘉华公司装运板材。吉安赣中建材公司与嘉华公司有着长期买卖关系,一般都是嘉华公司将货运送至建材公司,建材公司则委托承运人将货款或者收货凭证带回去给嘉华公司,事后双方凭收货凭证结算。2007年6月,建材公司已预付嘉华公司货款7.7万元。同年9月17日,曾某为嘉华公司装运精品细木板材140张,价值10780元的货物至吉安赣中建材公司。但后来嘉华公司与建材公司结账时,建材公司称没有收到上述货物。

    曾某则坚持说已将该车板材送给吉安赣中建材公司,并将该公司收货的凭证交给了嘉华公司,是嘉华公司遗失了收货凭证。

    承办该案法官考虑到嘉华公司委托承运人将收取的货款或者带回的收货凭证交付给自己公司时没有完善的交接手续凭证,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曾某与嘉华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由曾某一次性赔偿嘉华公司6000元,曾某并当场履行完毕。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