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连带还借款 追偿垫付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7-14 09:38:49


    7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晓刚偿还原告郭金德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郭金德与肖晓刚等人合伙在峡江县购买山场,由于肖晓刚资金不够,郭金德即介绍王晓兰借款3.5万元给肖晓刚,郭金德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后王晓兰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晓刚偿还借款及利息、郭金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晓兰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执行,郭金德为肖晓刚垫付2.7万元给王晓兰。现郭金德向法院起诉追偿该担保垫付款2.7万元。

    肖晓刚辩称,借款是用于与郭金德投资购买山场,后经法院调解确定,郭金德应付给肖晓刚盈利款2万元,另外7000元,是郭金德应当承担王晓兰的借款利息。审理中郭金德同意其中的2万相互抵销,但不同意承担王晓兰借款利息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金德为被告肖晓刚借款担保,并为其清偿部分借款,现郭金德向肖晓刚提出担保垫付款的追偿权,其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郭金德同意与应付给肖晓刚的2万元利润相互抵消,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肖晓刚认为借款用于合伙事务,另外7000元属于郭金德应承担的借款利息,系肖晓刚与郭金德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肖晓刚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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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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