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已商定 再次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7-09 15:26:33


    7月9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晓明要求被告江西易初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装潢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黄晓明与易初东方公司于2008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小明租赁该公司吉水购物广场柜台经营凉菜、熟菜等,每月租金36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黄晓明投资2.8万余元装潢柜台。黄晓明经营至2008年11月30日,后因该购物广场转让经营权,黄晓明则提出撤柜申请并开始撤柜。12月15日,黄晓明与易初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撤柜协议,协议约定,由黄晓明申请撤回柜台,易处东方公司放弃要求黄晓明支付11月份租金3600元,退回进场费500元,并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结算经营期间所有的经营款项。该协议在12月18日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现黄晓明又提出要求易初东方公司承担装潢损失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晓明与易初东方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未履行届满,但双方就解除租赁合同事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现黄晓明再次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要求易初东方公司赔偿,没有依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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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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