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有约定 各自债务各自担

  发布时间:2009-07-06 17:17:35


    7月1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春莲偿还其所欠原告周金苟、周文华的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31.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王春莲与两原告签订共同出资开发某商住楼的《合伙协议》,原告周金苟出资31.5万元;原告周文华出资18万元;被告王春莲出资53.2万元。2006年10月20日,两原告与被告王春莲又约定将两原告前期的出资款及利息转为借款借给被告王春莲,并由被告王春莲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后被告王春莲偿还两原告20万元。另查明,被告王春莲与被告陈小平于1995年6月17日结婚,2003年7月2日协议离婚,2005年5月1日,两被告又协议复婚,同时约定,双方复婚后,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及各自独立支配其经济活动并承担其债权债务,且上述协议均有见证律师的签字和律师事务所的启封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春莲与被告陈小平虽是夫妻关系,但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书面约定,根据约定,被告王春莲在外的债务由其自己负担,原告方要求被告陈小平对被告王春莲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遂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