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印制包装产品 拖欠报酬如数支付

  发布时间:2009-05-08 16:08:39


    5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樟树市齐灵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普众药业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原告吉水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报酬及违约金28.7万元、1.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两被告先后多次委托原告为其印制多种规格的彩印包装印刷产品,根据双方的对账单及入库单,被告樟树市齐灵药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印制报酬款26.1万元;被告江西普众药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印制报酬款1.5万元。两被告认可委托原告印制彩印包装印刷产品,但认为原告与被告已于2008年8月6日就印制报酬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报酬22万元,并提供了一份结算单。原告对该结算单质证后认为,2008年8月6日原告是曾与两被告进行协商,被告答应付现金原告才同意以22万元结算,但被告当时就反悔,并当场撕毁了该结算单,现被告提供的结算单是事后粘贴起来的,而且添加了内容,这是一份有瑕疵、无效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经鉴定,被告事后添加了“及补充协议”及约定管辖条款,属于有瑕疵的证据,而且该书证有撕毁并粘贴的印痕,被告也没有对撕毁及粘贴的印痕进行合理的解释,另外,该结算单属于报酬款的结算凭证,从逻辑上讲该结算凭证应由债权人原告持有,但现原告没有该份凭证反而被告却持有,不符合常理,该书证为有瑕疵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印制报酬款金额则应以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及入库凭据为准。被告尚欠原告的报酬款,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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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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