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害 被帮工人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05 11:30:41


    5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帮工人彭某与同案被告陈某分别赔偿义务帮工人彭根水(化名)4万、1万元。

    2008年6月12日下午,彭根水请彭某替其装细沙,当时双方未约定运费多少。彭某驾驶自家货车与彭根水去装细沙,途中发现道路狭窄,货车不好通行,彭某不同意去装沙,彭根水见此便允许彭某开车回去,彭某倒车时,不慎将车倒到路边水沟里。无奈两人便一起去请陈某开铲车来拖货车。陈某用铲车吊货车期间,彭根水到货车上去帮忙挂钢丝绳,在第三次起吊时,钢丝绳卡口脱落将彭根水左眼击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彭根水左眼球破裂,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五级,因需再次手续安装义眼,确定后期治疗费用为7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彭某驾车陷入水沟,在彭根水帮忙起吊拖车过程中,不慎被钢丝绳撞伤。彭根水系因保护货车利益而受伤,处于义务帮工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彭根水的损害后果,车主彭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在钢丝绳未系牢的情况下起吊车辆,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彭根水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彭根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负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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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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