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留下电话 俩被告人被判领刑

  发布时间:2009-04-17 16:52:54


    盗窃车牌后还给失主留下联系电话,“要车牌请拨15979630463”,俩人竟如此胆大。4月1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祖庆、李光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

    2008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祖庆、李光明在永丰县城利用螺丝刀等工具,盗窃了十二副小车车牌后,分别将其藏匿起来。然后俩被告人分别在失主的车辆玻璃上留下纸条,上面写着“要车牌请拨15979630463”。当失主按照被告人留下的电话联系时,俩被告人就要失主将100元钱汇款到陈祖庆的银行帐户上,得到汇款后,被告人就告诉失主车牌藏匿的具体地方让失主自己去取。俩被告人共得到10个失主的汇款1000元。还有两幅车牌没有失主认领。

    2008年12月28日晚上,俩被告人又来到吉水县城,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共偷得六副小车车牌并将其藏匿起来。当晚正值下雨,俩被告人准备去网吧的途中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祖庆、李光明非法窃取他人车牌,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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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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