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流窜三县作案 专砸车窗盗窃领刑

  发布时间:2009-02-23 11:12:08


    在四天之内流窜到三个县作案,专门瞄准停靠在路边的汽车,通过砸烂车窗玻璃后进行盗窃。2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浪乡、周义群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并各处罚金4000元和2000元。 

    黄浪乡、周义群是江西省崇仁县人,2008年8月13日,黄浪乡、周义群伙同吴星星、郑军南流窜到新干县城金瑞宾馆门口,由周义群、吴星星、郑军南望风,黄浪乡砸烂赣DZ2001奥迪牌轿车玻璃,盗走车内一只咖啡色皮包,包内有陈金华的身份证、驾驶证和现金8000余元。同日中午上述四人又来到峡江县城,由黄浪乡、周义群、郑军南望风,吴星星砸烂车窗玻璃,盗走赣DZ26182车内一只黑色公文包,包内有现金300元、证件公章、银行卡等物品。8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黄浪乡伙同吴星星、刘小高等人来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由吴星星、刘小高望风,黄浪乡砸烂车玻璃,盗走罗文彬车内背包里的汉泰牌手机一部。经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1017元。同日中午,上述四人又来到新干县城金瑞宾馆门口,由吴星星、刘小高望风,黄浪乡砸烂车玻璃,盗走赣D20716桑塔纳车内一只手提包,包内有三洋牌VPC-S70型数码相机一台。8月17日中午,被告人黄浪乡伙同周义群骑摩托车来到 吉水县电力公司门口,由周义群骑车望风,黄浪乡砸烂车玻璃,盗走赣D37166车内杨健彪的公文包一只,包内有证件、香烟和行车手续等物品。另查明,2006年11月14日,黄浪乡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浪乡、周义群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赃物价值数额较大;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短时期内多次在不同县市作案,且危害后果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黄浪乡在共同盗窃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义群在共同盗窃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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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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