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拆备用变压器 投案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8-12-18 16:01:22


    采用盗拆备用变电器铜线的方式破坏电力设备,12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谢以祥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5至2003年8期间,被告人谢以祥伙同谢明星等四人,专门在晚上,对工厂、仓库及农村排灌站的备用变压器,采取盗拆铜线的方式,共作案7次,破坏备用变压器7台,盗取铜线300斤、铝线2档,共得赃款1875元。2008年9月4日,被告人谢以祥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退赃6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以祥伙同他人以获利为目的,盗拆变压器或盗割电力线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谢以祥案发后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 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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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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