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作信封没凭证 诉请支付报酬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10-14 20:11:49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吉水县邮政局要求被告吉水县某学校给付报酬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2日,吉水县邮政局与吉水县某学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吉水县邮政局为该学校制作邮资信封5万枚,每枚0.60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签订协议时付款1万元,到货时付款1万元,7月1日付款1万元。签订协议后,该学校向吉水县邮政局支付了1万元。现吉水县邮政局起诉称其已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5万枚信封,要求该学校支付剩余报酬款2万元,但该学校对已交付信封5万枚的事实予以否认,不同意支付该2万元;庭审中,吉水县邮政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该学校交付了5万枚信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且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提出其已按协议约定将被告定作的5万枚邮资信封交付给被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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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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