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水管触电身亡 各方担责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08-10-09 15:15:11


    10月7日,吉水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周某当庭偿付原告邓某等人5.35万元,被告匡某当庭赔付原告8500元,其余损失第三人周夏明与原告邓某等人自行协商解决。

    匡某在吉水县城有一旧房,周某系吉水县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7月2日,匡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约定由周某承建匡某的旧房改造工程,工程设计为5层。合同签订后,周某即组织施工建设。2008年5月,土建工程完工后,周某即联系周夏明来安装水管,周夏明则叫金小军(与周夏明系亲戚关系)等人为该工程安装水管。24日下午,金小军在安装水管的过程中,因需要扎丝,金即来到工地一楼寻找扎丝,在拉扯扎丝的时候,扎丝与该工地上周某安装的照明用电电线接触导致金小军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周某即已赔付邓某等人5万元。

    现受害人金小军家属邓某等人认为金小军是为周某做事致使发生事故的,而且周某的工地上存在安全隐患,即要求雇主周某、房主匡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除已付5万元外)。周某则提出其是将水管安装工程交给周夏明承揽的,金小军也是周夏明雇请的,应由周夏明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匡某也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一审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厘清各自的责任后,最终原被告达成了如上协议,使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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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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