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打水受伤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09-26 18:43:28


    吉水法院网讯 雇员在受雇期间被安排去打水,在打水过程中被摸板击伤。9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二喜、曾美安等六人应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周春仔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万元。

    被告曾二喜、曾美安、曾柳根、曾金水、曾富苟、曾桂喜六人合伙在承建吉水县盘古镇下边村周富苟私房中,雇请原告周春仔做小工,每天工资20元。2007年8月28日上午,被告曾富苟叫原告去打水喝,当原告低头打水时被曾清平安装的屋顶模板坠下击伤头部。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就近诊所、阜田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在阜田镇中心卫生院住院两次共5天,住院期间由曾清平妻子给予护理。原告出院后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医药费用以实际费用为准,法医建议休息治疗三个月,护理一个月。原告受伤后,为周富苟做屋顶摸板的木工曾清平已付给原告医药费4552元。

    原告周春仔诉称,六被告在承建周富苟的私房中,雇请我做小工。2007年8月28日上午,被告曾富苟叫我去打水喝,当我低头打水时,突然被屋顶模板坠下击中我头部,当时昏迷不省,血流不止, 后被众人抬到就近诊所清洗、缝线,不能止血,再后转到阜田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两次,出院后,经当地村干部调解,六被告相互推卸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 万元。

    被告曾二喜、曾美安、曾柳根、曾金水、曾富苟、曾桂喜辩称,2008年8月28日,我们请原告做小工,这天原告低头打水时,被屋顶模板坠下击中头部造成损伤属实,但是屋顶的模板是木工曾清平承包的,由于曾清平在拆模板时没有尽到安全措施,直接造成原告受伤,所以本案的赔偿责任是曾清平承担,我们六答辩人不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六被告雇请原告做工,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原告起诉选择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当支持。六被告以原告的伤是曾清平直接伤害,与其无关,原告应直接起诉曾清平和受益人周富苟共同担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相符合。被告这一辩驳理由本院不能采纳。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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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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